为了增强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我院特制定党员发展公示制度。
1、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有利于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能促使公示对象自觉对照党员标准,有利于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同时,也使更多师生员工在参与到监督中受到教育,更加自觉的向党组织靠拢,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公示的对象主要是:拟发展对象。
3、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一般为一星期左右;公示期间应设立公示信箱和监督电话,指派专人受理师生员工的来信来访。
4、公示期限内如有不同意见,均可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支部或院党委反应;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党支部或院党委应及时调查逐一核实,不得遗漏,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对象没有意见反映或有意见反映,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方可上报院党委预审;对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则视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5、党支部必须对举报人和举报问题严格保密,使举报人不因举报而遭受打击报复,以保护和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党员参与公示的积极性;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批评教育或视情况处理。
6、未经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规定程序的,不予批准发展。
7、实施公示制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从严治党方针在组织发展工作中的体现和落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把实施公示制度作为提高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