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函件
南农大研工字[2014]78号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社区管理,营造和谐、文明、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区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院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社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社区是研究生生活、学习、休息的综合性场所,是反映研究生精神风貌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社区管理,合理利用宿舍资源,维护学校及研究生个人利益,营造和谐、文明、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及《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校学发[2013]372号)等,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在研究生社区设立“研究生社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社管办”),隶属于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负责研究生社区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研究生社区住宿方案编制、住宿人员分配调整、社区研究生行为规范管理和社区文化建设等。研究生社管办除设置专门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外,还聘请退休人员担任社区管理员,并动员各方力量开展研究生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后勤物业管理部门在每幢研究生宿舍楼内配备安全员、保洁员,负责研究生社区的安全、保洁和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三条 全体住宿研究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研究生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社区的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调整与退宿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自愿遵守本规定的,可申请在研究生社区住宿,由研究生社管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入住和调整床位。我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居住地为南京市区以外的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第一学年可以在研究生社区住宿;第二、三学年因科研需要仍需住宿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研究生社管办可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临时住宿。
第五条 学校不接受超出学制的硕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2年)的住宿申请。如住宿资源充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接受部分超出学制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学制3年,直博生5年)的延期住宿申请,延期住宿时长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博士生如需住宿,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延期博士生住宿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社管办审核并根据实际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在开学前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要求提出住宿申请,入学报到时缴纳第一学年住宿费,由研究生社管办统一安排住宿;入学前未提交住宿申请但入校时需住宿的新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社管办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成功后缴纳第一学年住宿费。
非新生但有南京农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申请住宿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申请表》,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研究生社管办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所分配的宿舍住宿,未经研究生社管办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将床位出租、转让或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夫妻、子女等)住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研究生社区房间或床位。
因故超过一天不在宿舍住宿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请假并报告理由,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并在返校时及时到研究生辅导员处销假。
第八条 研究生入住后,因特殊情况有必要调整宿舍的,研究生社管办将予以适当调整。申请调整宿舍的研究生须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调宿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社管办办理。
第九条 学校有权根据研究生社区实际入住情况(未报到、休学、退学、提前读博等)和宿舍维修需要对研究生宿舍进行调整,入住研究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进行宿舍调整。
第十条 因休学、出国、退学及其他原因退宿的,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研究生退宿申请表》并办理退宿手续。研究生办理退宿时,应到后勤集团物业部门办理校产交还手续,确保宿舍家具、钥匙、门窗玻璃等完好无缺。如有缺损,按规定照价赔偿。
如未退宿或已提出退宿申请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的,则视为继续住宿,住宿费正常扣除。如需退宿,待补齐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或调宿的研究生需在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宿舍,所引起的一切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必须退宿:经正规医疗鉴定,身体、心理等因素不适应集体生活者;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效者;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且屡教不改者;在学期间无故连续一个月以上不在宿舍居住者。
第三章 缴费与退费
第十二条 住宿研究生必须在每年9月开学注册报到前将一学年的住宿费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则视为放弃住宿。家庭困难的研究生经学院审核后可申请暂缓缴费。
第十三条 由于个人违规被退宿的,不退还本学年住宿费;因正常理由,上半学期退宿的,退还其已缴纳的下半学期住宿费;下半学期退宿的,不退还本学年的住宿费。
第四章 水电与安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加强水电管理的各项规定,养成节约使用水电的良好生活习惯,超出房间额定水电用量的应自费购买。
第十五条 注意用电安全,宿舍内禁止私拉电线、乱接灯头,禁止擅自变更供电保险装置或使用调压器,禁止存放、使用非宿舍配备的各种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电冰箱、电熨斗、电热毯、取暖气等)。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品,严禁点燃明火。
第十七条 禁止在研究生宿舍区吸烟。
第十八条 自觉做好防火工作,正确掌握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挪用消防器材和消防水带,严禁封闭堵塞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报校保卫处和宿舍安全员,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九条 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严禁私配房间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发生失窃案件应及时报警。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宿舍要提高警惕并立刻告知宿舍安全员。
第二十条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同性来客须凭本人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入内。宿舍内严禁他人留宿。
第五章 文明与卫生
第二十一条 宿舍内保持安静,不得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社区管理员、值班室安全员、学校及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必要情况下有权检查宿舍、查看进出宿舍人员的证件,如发现非本楼学生或可疑人员,有权质询和查验。被检查人员必须主动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更不得恶语顶撞、辱骂甚至殴打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研究生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宿舍安全员或报警。不得随意张贴广告、海报、横幅。
第二十五条 宿舍、阳台、走廊及楼梯间内不准停放车辆或乱堆物品,宿舍内禁止存放过多私人物品,侵占宿舍内的公用空间。
第二十六条 室内垃圾袋装化,自行投入楼前垃圾箱内,不得在宿舍门前堆放垃圾。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各类动物。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保持室内和社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和垃圾。不在公共区域的墙面乱写乱画。室内桌、椅、橱柜及床上用品摆放整齐,通风透气。
第六章 研究生社区外住宿
第二十九条 不在研究生社区住宿的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定期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不定期进行宿舍抽查及大检查,将对认真遵守本管理规定的宿舍授予“文明宿舍”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敢于批评、制止不良行为,维护宿舍文明卫生,促进和谐氛围等方面成绩显著或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及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通报批评:
(一)私配房间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的;
(二)影响社区生活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擅自将床位让与他人(包括夫妻、子女等)使用、私自调换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二)宿舍内私拉电线、乱接灯头,擅自变更供电保险装置或使用调压器,存放、使用非宿舍配备的各种家用电器的;
(三)宿舍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品的;
(四)在研究生宿舍区吸烟,经教育不改的;
(五)私配房间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将异性带入宿舍或宿舍内留宿他人的;
(七)严重影响社区生活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后果的;
(八)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激化矛盾的;
(九)在宿舍、阳台、走廊及楼梯间停放车辆、乱堆物品或宿舍内存放过多物品、侵占公用空间,经教育不改的;
(十)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改正的。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床位出租盈利、证据确凿的,除给予相应处分外,取消住宿资格并没收违规所得;
(二)宿舍内违规用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宿舍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及腐蚀性等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宿舍区吸烟引发火灾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未经允许带异性进入宿舍或宿舍内留宿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宿舍区从事非法活动、扰乱宿舍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宿舍管理人员例行检查时,恶语顶撞、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八)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或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出租床位造成宿舍内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二)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取消本学年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参照《南京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校学发[2013]372号)。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与受理程序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研究生社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