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基层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最基层组织,是学校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担负着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担负着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支部和党员作用发挥、有利于促进业务职能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基层党支部。
(一)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30 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小组可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划分。每个党小组一般不少于 3 名党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正式党员,选出 1 名党小组长,负责党小组活动。党小组的建立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部)内设的系(部)、专业、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机构实体设置。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着眼于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3 -
本科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纵向设置,研究生党支部一般与专业方向、学科团队相对应设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
根据实际需要,积极探索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和学生公寓、社区、社团组织等建立基层党支部。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可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其中设书记 1 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人,可酌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1 人。
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先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出党支部委员会,再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由上级党组织报学校组织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 3 年。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 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
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 3 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
理骨干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要选拔政治素质高、师生威信高、党务工作能力强、教学科研能力强的“双高双强”的教师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机关、后勤与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
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群众威望高的学生党员(正式党员)担任,但同时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指导。
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基层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
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做好党内评先评优工作。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师生,向师生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师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师生诉求,维护师生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师生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师生员工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师生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八条 不同类型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教工党支部,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发挥教职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各项任务完成。
(二)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广泛开展多样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党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离退休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本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检查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党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带领党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本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本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本支部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做好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宣传本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本支部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第四章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党员发展
(一)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执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二)做好入党前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注重政治合格、持续培养,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加强优秀教职工党员发展工作。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对那些对党有感情、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强、为人师表的优秀人才,安排专人联系,进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的及时吸收入党。
(四)重视做好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大学生党员发展的首要标准,把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严格执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为党员。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十二条 党员教育
(一)建立学习教育制度。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定期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教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大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离退休党支部的学习要与时政要求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
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三)组织教育活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社会实践等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开展典型教育。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党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树立法治观念,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
(五)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途径,搭建网上党员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三条 党员管理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要求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做好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和转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加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和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的师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组织纳入本支部管理的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的本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四)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五)做好党员纪实管理工作。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发挥作用以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监督。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现实表现以及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十四条 党内激励关怀
(一)关心爱护党员。关心帮助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生病住院党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重视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三)做好党内表彰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第十五条 党员作用发挥
(一)推动党员爱岗敬业。设立党员先锋岗、工作站、责任区、服务窗口等,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密切党员同师生的联系,拓宽党员服务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为师生排忧解难,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高新时代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开展实践服务活动。组织党员利用专业优势开展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成果转化、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提升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
第五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内政治生活要求,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党支部实际开展组织生活,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
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坚持“三会一课”。“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一般每月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四)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每学期至少讲 1 次党课。
第十八条 开好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要认真学习,广泛听取意见,开展谈心谈话;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 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建立固定联系,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 1 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党日活动。每月相对固定 1 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讲党课、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二级党组织直接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责任体系。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二级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要定期了解各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开展情况,每年至少专题研究 1 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针对本支部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党支部建设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联系基层机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一个所联系的基层党支部,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五条 述职考评机制。坚持基层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二级党组织具体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支部书记年度述职考核评议工作,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工作保障机制。学校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 200 元、学生党员年人均不少于 50 元的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将党建专项经费列入经费预算。学校和二级党组织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设置党员活动室、资料室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党支部书记轮训,强化党的基本知识、纪律规矩和党建工作方法学习培训,提升党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能力水平。落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教职工担任党支部书记要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坚持开展党建研究校级项目立项,鼓励支持开展党支部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学校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学校党委将基层党支部建设成效作为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追究责任。